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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9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2021〕76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1-0007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甬政发〔2021〕45号)相关规定精神,进一步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出台《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4日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甬政发〔2021〕45号)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

(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后由运营单位自愿申请认定(备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2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2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三)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配置专业的设备设施,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通过自建或引进合作方式,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四)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五)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投资案例;

(六)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七)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包括发明、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第八条 认定综合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

(一)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二)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

第九条 认定专业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

(一)应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二)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四)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8家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众创空间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需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人员社保证明),聘请创业导师3名以上,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每年(超过2年的指近2年,下同)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六)运营单位面向创业企业(团队)设立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入驻创业项目1个以上。

(七)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八)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备案综合类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满足

(一)年(超过2年的指近2年,下同)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

(二)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第十四条 备案专业类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满足

(一)应能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二)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

(四)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第四章 认定(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认定(备案)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登录宁波创新云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网络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二)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并完成本辖区内市级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的审核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予以提交上报。原则上推荐专业类平台占比不低于50%。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工作。

(四)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平台,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告形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进行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属地科技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采用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5%。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评价结果将作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资质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项并且向社会公开,取消其市级资格,并将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省级、国家级认定(备案)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取消其省级、国家级资格且向社会公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国家、省认定奖励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统一命名为“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宁波市××众创空间”。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补足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补足4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初次备案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连续3年获得年度评价A类市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年度绩效评价A类省级孵化器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3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年度绩效评价A类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3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3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第六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七条 引进专业人才。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广泛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

第二十八条 吸引社会投资。支持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投资。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区域布局。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新材料、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等细分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支持在高校院所内部及周边建设一批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三十条 推进对外合作。支持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异地双创载体的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甬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市级资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视作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认定,其名称可以保持不变。

第三十二条 市级奖励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运营承担单位应对市级奖励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升平台孵化能力,包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双创活动筹备、专业人员能力提升、优质创业导师引进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2013〕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docx

附件2:市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docx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