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象山县级 > 象山县级
关于调整象山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5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象政发〔2017〕275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